耿某与刘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耿某与刘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6民初26191号
当事人 原告:耿某。
被告:刘某1。
第三人:刘某2。
原告耿某与被告刘某1,第三人刘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件事实不易查明,致使案件在三个月内难以审结,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落款
审判员 倪 燕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