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某1、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龚某1、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425民初665号
当事人 原告:龚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山东兴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某。
审理经过 原告龚某被告丁鹤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立案。原告龚张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龚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龚张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龚张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张玉兰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郭 燕
书 记 员 李艳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