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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1、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8 12:41:01 305

龚某1、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龚某1、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1425民初665


当事人  原告:龚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山东兴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某。
审理经过  原告龚某被告丁鹤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立案。原告龚张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龚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百五十七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龚张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龚张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张玉兰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郭 燕
书 记 员 李艳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