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谷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182民初1714号
当事人 原告:谷某。
被告:刘某。
审理经过 原告谷某诉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谷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3.00元由原告负担。
落款
审判员 孟庆国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郑晓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