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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8 12:41:42 305

韩某、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韩某、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14民初5257


当事人  原告:韩某。
  被告:高某。
  公民身份号码:22xxx19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审理经过  原告韩某与被告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某元,由原告承担。
落款


审判员 杨 洋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