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某、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15民初533号之4
当事人 原告:刘某某。
被告:潘某某。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受理,原告立案后,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郝云鹤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