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one: 13911340904 Email: donghai.liu@vip.163.com

刘某某、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8 12:43:52 323

刘某某、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某、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15民初533之4


当事人  原告:刘某某。
  被告:潘某某。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受理,原告立案后,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郝云鹤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