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与盛某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任某与盛某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2财保55号
当事人 申请人:任某。
被申请人:盛某。
任晓华诉盛群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作出(2021)渝0102执保79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盛群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X号房产[产权证号:渝(xxx)江北不动产权第xxx号]。任晓华于2023年03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申请人据此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解除(2021)渝0102执保799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盛群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X号房产[产权证号:渝(X)江北不动产权第00097XXXX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落款
审 判 员 张文均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升祥
书 记 员 王 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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