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沈某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05财保686号
当事人 申请人: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萌,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萍,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张某。
申请人沈昭然与被申请人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沈昭然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张南揽名下价值830000元的财产,并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沈昭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张南揽名下价值83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670元,由申请人沈昭然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落款
审判员 谷培培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