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唐某、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27民初866号
当事人 原告:唐某。
被告:赵某。
原告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唐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余积祉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唐亚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