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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8 12:46:11 336

唐某、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唐某、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27民初866


当事人  原告:唐某。
  被告:赵某。
  原告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唐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余积祉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唐亚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