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与张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田某与张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02民初36361号
当事人 原告:田某。
原告:张某1。
法定代理人:田某(张某1之母),同原告田某。
被告:张某2。
审理经过 原告田某、张某1与被告张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暨原告张某1之法定代理人田某、被告张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田某、张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北京市海淀区xxx的房产(房产证号:京(20某某)海不动产权第x某某)由张某1、张某2共同共有,张某2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事实及理由:田某与张某2原系夫妻,二人于2012年6月26日生育一女张某1,于2022年2月25日协议离婚,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双方约定:1、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xx的房产(房房产证号:京(2018)海不动产权第x某某归男方与女儿张某1共同所有。2、男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30日内,将女儿张某1登记为京(2018)海不动产权第x某某房产证的共有权人。如因此需要承担大额税负双方同意先不进行共有产权登记的,为保障女儿对上述房产一半产权的权益,男方同意先按照850万的负债金额以该房产为张某1办理抵押登记。协议签订后,被告并未将女儿张某1登记为京(2018)海不动产产权第x某某产证的共有权人,也未为张某1办理抵押登记,被告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侵犯了原告权利。为保障原告合法权益,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诉至贵院,恳请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2辩称,认可原告主张的离婚及离婚协议的事实,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不是不配合原告办理,我们已经去过两次房管局,均因政策原因无法办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xxx房产(房产房产证号:京(2018)海不动产权第x某某张某1与张某2共同共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张某2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案件受理费7240元,由张某2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 判 员 郭 威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露范
书 记 员 邱耔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