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涂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京0105民初6750号
当事人 原告:涂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双,北京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刚,北京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
审理经过 原告涂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陈某(以下简称被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双及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协助将车牌号为xxx某某的车辆过户至原告名下;2、被告支付原告为权利实现而支出的律师费2万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22年3月18日共同到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并就离婚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签订《离婚协议书》。根据《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第(二)项约定,被告承诺按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政策第二次指标调控时间(2022年8月1日-2022年10月8日)完成车辆指标变更至原告名下。2022年8月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指标手续均遭到拒绝。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双方离婚的原因是原告出轨,其在京H058某某车辆内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双方之前商量的是原告把京H058某某车辆更换后我再把指标过户至原告名下,但是我为了原告的面子在《离婚协议书》中没有写出这些情况。不同意支付律师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双方于2022年3月18日办理离婚登记,并于当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在民政局备案。
《离婚协议书》就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进行了约定,其中关于车辆约定,双方目前有进口梅赛德斯-奔驰GLE320汽车一辆,车牌号xxx某某,机动车所有人登记为被告,该车辆归女方原告所有,被告承诺按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政策第二次指标调控时间(2022年8月1日-2022年10月8日)完成车辆指标变更至原告名下。
京H058某某车辆现登记在被告名下。原告表示其多次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未果。被告表示认可《离婚协议书》,愿意将京H058某某车辆过户至原告名下,但前提是原告换车,因为原告曾在该车内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为此被告提交录音及文字整理、原告与被告的微信记录。原告对被告的证据不予认可,表示与本案无关。
原告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证明为本案诉讼其花费律师费2万元。被告不予认可,不同意支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离婚协议书》约定了车牌号为京H058某某的车辆归原告所有等内容,则被告应依约履行义务。被告抗辩主张的事实不能成为其不办理车辆过户的理由,其主张先换车再过户亦缺乏依据,本院无法支持。故被告应协助将车牌号为京H058某某的车辆过户至原告名下。但原告主张的律师费,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将车牌号为京H058某某的车辆过户至原告涂某名下;
二、驳回原告涂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涂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判员 任征远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剑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