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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8-08 12:47:51 378

王某与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与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0102民初296


当事人  原告: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文卿,北京昊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某。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与被告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荣文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孔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位于北京市通州区XXXXX房屋归原告王某所有,诉讼中明确房屋剩余银行贷款由原告偿还;2.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王某与被告孔某于2013年9月22日协议离婚(离婚证字号:XXX)。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男女双方婚后购置的登记在孔某名下的北京市通州区XXXXX房屋所有权证号(通字第11XXXXX)归王某所有。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孔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在庭前沟通时表示同意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孔某与王某于2013年9月22日离婚,当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其中载明:“男女双方于1999年1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现因双方感情破裂,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男女双方自愿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协议离婚,现就离婚、财产分割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一、孔某与王某自愿离婚,双方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因双方无子女,故无子女抚养问题。三、房产分割1、男女双方婚后购置的登记在孔某名下的北京市通州区XXXXX房屋所有权证号:(通字第11XXXXX)归王某所有。房屋的银行贷款由王某负责偿还。房屋内的家用电器、家具归王某所有。2、男女双方婚后购置的登记在孔某、王某名下的北京市通州区五里店XXXXX(房屋所有权证号:05XXXXX)归王某所有。房屋的银行贷款由王某负责偿还。房屋内的家用电器、家具归王某所有。3、男女双方婚后购置的登记在孔某名下的北京市通州区葛布店XXXXX室(房屋所有权证号:通私字第08XXXXX)归孔某所有。房屋内的家用电器、家具归孔某所有。4、基于对以上三处房产的分割,男女双方协商议定王某应于2013年10月25日之前给付孔某房屋补偿款1100000元(大写:壹佰壹拾万元)如果王某不能按期支付补偿款,除支付房屋补偿款外,每逾期十天,还应按照房屋补偿款的1%向孔某支付违约金。四、男女双方婚后购置的登记在王某名下的京HJXX某某牌汽车一辆归王某所有。五、男女双方各自的衣物、皮包、首饰、手表、电子产品等私人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六、男女双方除房屋的银行贷款外,对外再无共同债务。若有,任何一方对外负有的债务,由负债方自行承担偿还义务。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本协议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上述声明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本人愿承担法律责任。男方:孔某签订日期:2013年9月22日女方:王某签订日期:2013年9月22日”。
  另查,北京市通州区XXXXX房屋登记在孔某名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王某与孔某的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登记在孔某名下的北京市通州区XXXXX房屋归王某所有,房屋的银行贷款由王某负责偿还。王某要求该房屋归其所有,房屋贷款由其偿还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王某自愿承担本案诉讼,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登记在被告孔某名下的北京市通州区XXXXX房屋归原告王某所有,该房屋的剩余银行贷款由原告王某负责偿还。
  案件受理费1191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判员 王伟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彭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