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与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薛某与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425民初1106号
当事人 原告:薛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扎根,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
原告薛某诉被告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原告薛某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某起诉的申请。
审理经过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薛某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薛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谢景忠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谢雨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