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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8 12:49:37 375

张某、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06民初1621


当事人  原告:张某。
  被告:袁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张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张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赵 玲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