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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与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8 12:50:33 377

朱某与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某与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15民初29862


当事人  原告:朱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贺,上海君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某。
  原告朱某与被告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朱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朱某撤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朱佳烨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季洁菲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