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与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某与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5民初29862号
当事人 原告:朱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贺,上海君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某。
原告朱某与被告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朱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朱某撤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朱佳烨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季洁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