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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31 10:12:04 291

曾某、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曾某、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628民初584


当事人  原告:曾某。
  被告:林某。
审理经过  原告曾某与被告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后。曾某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曾某以欲与林某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曾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曾某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叶俊杰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林晶晶
书 记 员 赖香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