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曾某、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628民初584号
当事人 原告:曾某。
被告:林某。
审理经过 原告曾某与被告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后。曾某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曾某以欲与林某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曾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曾某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叶俊杰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林晶晶
书 记 员 赖香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