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瞿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某与瞿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2民初4390号
当事人 原告: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法顶,上海市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瞿某。
原告陈某与被告瞿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9日立案后,原告陈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陈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陈 洁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宰湘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