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one: 13911340904 Email: donghai.liu@vip.163.com

戴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8-31 10:13:33 284

戴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戴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0725民初642


当事人  原告: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敏,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
审理经过  原告戴海慧与被告刘禄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海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敏、王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戴海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刘禄履行离婚协议的义务,即被告支付原告60000元及利息(利息分别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2年7月19日;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刘禄承担。事实与理由:戴海慧、刘禄于2021年8月20日在青岛市即墨区民政局签署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宝马五系车归男方所有,男方给付女方现金6万元,并于离婚协议签订后一年内付清,半年内最少付3万元,即2022年7月19日前全部付清。戴海慧多次催促刘禄履行离婚协议的义务,刘禄均以种种理由推脱。
被告辩称  刘禄未答辩。
  围绕诉讼请求,原告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离婚协议书》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21年8月20日在青岛市即墨区民政局签署了离婚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宝马五系车归男方所有,男方给付女方现金6万元,并于离婚协议签订后一年内付清,半年内最少付3万,即2022年7月19日前全部付清的事实;2、离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21年8月20日登记离婚,离婚协议已生效,被告应按离婚协议约定,按时支付女方补偿款6万元的事实;3、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一份,证明原告通过微信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补偿款6万元,被告以没钱为由拒绝支付的事实。
本院查明  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1号证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确认为有效证据;2号证据具备真实性,且系有权机关出具,确认为有效证据;3号证据与待证事实具备关联性,确认为有效证据。
  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戴海慧与被告刘禄原系夫妻关系,因夫妻感情不和,于2021年8月20日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在青岛市即墨区民政局领取了离婚证。该《离婚协议书》中明确了双方共同财产的处理,“双方有夫妻共同财产宝马五系车一辆,现协商归男方所有,由男方给付女方现金6万元。此款在本协议签订后一年内付清,半年内最少付3万元,即2022年7月19日之前全部付清。”该款项被告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离婚时在民政部门签署的,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协议,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因双方约定的被告于2022年7月19日前支付原告补偿款的期限已届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补偿款6万元的主张,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即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2年7月19日;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因被告逾期未付款,确给原告造成一定资金占用损失,原告的利息计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刘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刘禄支付原告戴海慧补偿款6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期限自2022年3月1日始至2022年7月19日止;以60000元为基数,期限自2022年7月20日始至付清之日止,利率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被告刘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当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以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存在转移、隐匿、毁损财产或其他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落款


审 判 员 李在兴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冀传君
书 记 员 张艳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