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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31 10:13:52 267

 

董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董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82民初2099


当事人  原告:董某。
  被告:张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人民法院通知后其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刘立勋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可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