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董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182民初2099号
当事人 原告:董某。
被告:张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人民法院通知后其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刘立勋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可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