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与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杜某与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8民初1604号
当事人 原告:杜某。
被告:邹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开庭审理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杜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张艳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何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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