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5民初58281号
当事人 原告:金某。
被告:李某。
原告金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金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金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任征远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剑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