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与李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1与李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7民初1332号
当事人 原告:李某5。
被告:李某3。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4被告李某3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原告李某5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静负担(已缴纳)。
落款
审判员 张 博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何秋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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