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与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213民初638号
当事人 原告:李某。
被告:杨某。
原告李某诉被告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李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李某撤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张 华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志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