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廖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782民初361号
当事人 原告:廖某。
被告:王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廖某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廖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廖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何 岚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陈婧婕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