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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31 10:18:40 257

刘某、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822民初408


当事人  原告:刘某。
  被告:葛某。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与被告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刘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章万刚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