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822民初408号
当事人 原告:刘某。
被告:葛某。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与被告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刘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章万刚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