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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柳某1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3-08-31 10:19:29 244

刘某、柳某1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刘某、柳某1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0882民初696


当事人  原告:刘某。
  被告:柳某1。
  被告:柳某2。
  本院于2023年3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诉被告柳某1、柳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耀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的诉讼请求:1、要求履行离婚协议,将位于富锦市××社区××委××组××房,建筑面积39.5平方米,产权证号富房权证私字第xxx××xxx号,价值20000元,协助过户至原告名下;2、原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29日,原告与被告柳某2父亲柳长喜因感情不和在富锦市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第三条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柳长喜名下的位于富锦市××社区××委××组××房,建筑面积39.5平方米,产权证号富房权证私字第1××8号平房归原告所有。离婚后,原告一直占有该房屋,考虑拆迁事宜一直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2014年2月24日,柳长喜因病去世。原告要求二被告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被告柳某1、柳某2于2023年4月1日前协助原告刘某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将登记在柳长喜名下的位于富锦镇文化街03委4组,建筑面积39.5平方米,产权证号富房权证私字第1××8号房屋转移登记至原告刘某名下。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落款


审判员 张耀才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周欣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