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京0112民初4424号
当事人 原告:刘某。
被告:陈某。
审理经过 原告刘xx与被告陈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被告陈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xx向本院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赔偿款199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29日因男方xx、xx,原被告双方协议离婚,男方答应补偿女方20万元,于2022年6月29日前支付清。3年时间,男方只支付了500元补偿款,其他拒不支付,故起诉。
被告辩称 陈xx辩称:不同意支付,当时离婚我俩有共同财产,我一分没要,协议签20万是因为原告说要给家里人交代。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刘xx与陈xx于2016年10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后于2020年6月29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原、被告于2020年6月29日在民政部门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于2016年10月8日在北京市通州区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现因感情不和自愿离婚,双方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一、子女抚养:婚后xx;二、夫妻双方财产的处理:归男方:个人衣物。归女方:个人衣物。三、婚后债权债务:婚后无债权债务。四、离婚后男方陈xx自愿补偿女方刘xx贰拾万元(200000元)整,于2020年6月29日起至2022年6月29日前支付清。我们自愿协议离婚,完全同意本协议的内容”。
庭审中,刘xx主张陈xx仅支付500元,尚于199500元未支付。陈xx认可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补偿20万元给刘xx的事实,但不同意支付该笔款项。
另,陈xx提交其与刘xx的短信记录以证明刘xx曾表示放弃主张补偿款,陈xx向刘xx发送短信称“球馆没拆,后来被起诉了,还要赔偿人家钱呢,哎,别提了,这两年你都不知道我怎么过的,现在我贷款还欠好几万呢”,刘xx回复称“你也知道我炒股的时候手里就剩下几万块钱了,因为没钱才跟你要的,我本来没想要,我之前跟你说我不要了,但是我确实也有难处,我也没办法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刘xx与陈xx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离婚协议书》约定陈xx需自愿补偿刘xx200000元,现约定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陈xx尚有199500元未支付,刘xx起诉要求支付,具备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陈xx主张“当时离婚我俩有共同财产,我一分没要,协议签20万是因为原告说要给家里人交代”的答辩意见,陈xx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自行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对陈xx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另,陈xx主张刘xx曾表示放弃主张补偿款,该短信记录中刘xx虽提及“本来没想要,我之前跟你说我不要”,但从刘xx回复短信的完整内容来看,刘xx系阐明其向陈xx主张补偿款的缘由,并非放弃主张补偿款的意思表示,故对于陈xx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陈xx给付原告刘xx离婚补偿款199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二、驳回原告刘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陈x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落款
审 判 员 秦玲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何娇
书 记 员 刘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