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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31 10:21:00 259

 

刘某与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与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111民初15739


当事人  原告: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宁,北京普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
  原告刘某诉被告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刘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刘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杨瑞强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郑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