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one: 13911340904 Email: donghai.liu@vip.163.com

曲某、林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3-08-31 10:21:40 259

 

曲某、林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曲某、林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0704民初1177


当事人  原告:曲某。
  原告:林某。
  法定代理人:曲某(林某之母)。
  原告:林某1。
  法定代理人:曲香丽(林某1之母)。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乐军,山东潍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同波,山东潍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某。
  原告曲香丽、林欣怡、林某1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曲香丽、林欣怡、林新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将登记在林某2名下的位于坊子区煤矿西华昌宿舍内39号楼1-401号房产(潍房权证坊子字第0某某886某某)过户.到原告曲香丽名下。事实和理由:原告曲香丽与林立行于2008年3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即原告林欣怡和林新越,原告与林立行在2016年3月16日协议离婚,约定登记在林立行名下的位于坊子区煤矿西华昌宿舍内39号楼1-401号房产归原告曲香丽所有,但因该房抵押贷款未还清至今未办理房产变更过户手续。林立行于2022年10月23日死亡,其第一顺序继承共有原告林欣怡、林新越、被告张桂香三人,其中林欣怡、林新越是林立行与原告曲香丽的婚生子女,被告为林立行的母亲。且被告认可、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将该房产过户到原告曲香丽名下,特提起诉讼,请贵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原告林欣怡、林新越与被告张桂香作为林立行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同意现登记在林立行名下的位于潍坊市坊子区煤矿西华昌宿舍内39号楼1-401号房房产(潍房权证坊子字第0某某886某某)据2016年3月16日原告曲香丽与林立行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归原告曲香丽所有。原、被告均同意协助原告曲香丽将上述房产过户登记到原告曲香丽名下,房产过户的相关税费全部由曲香丽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曲香丽自愿承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落款


审 判 员 姜玉洁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周红红
书 记 员 董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