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51民初1196号
当事人 原告: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侯,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
审理经过 原告沈某诉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沈某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沈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 判 员 范雄凯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蔡启阳
书 记 员 倪松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