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宋某、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晋0781民初384号
当事人 申请人:宋某。
被申请人:边某。
宋某诉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宋某于二○二三年三月十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边某银行存款12207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宋某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单号13xxx9202300××××)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第一百条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边某银行存款12207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落款
审判员 苏志清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阴日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