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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某与寇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31 10:24:12 257

滕某与寇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滕某与寇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102民初16653


当事人  原告:滕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德燕,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寇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豪,北京市瑞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滕某与被告寇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滕某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滕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谢江军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郑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