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某与寇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滕某与寇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2民初16653号
当事人 原告:滕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德燕,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寇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豪,北京市瑞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滕某与被告寇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滕某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滕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谢江军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郑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