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882民初607号
当事人 原告:王某。
被告:赵某。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王某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97元,由王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胡春洋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杜银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