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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8-31 10:24:55 289

 

吴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0381民初300


当事人  原告: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
  被告:刘某。
审理经过  原告吴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被告刘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吴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按离婚协议书约定给付2021年至2022年的2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7日,原、被告双方协议离婚,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同日,在虎林市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现离婚协议已生效。离婚协议书第一条第2款约定:“男方需支付给女方现金肆万元整,每年12月30日一次性支付壹万元,连续支付四年为止。”时至今日,2021年及2022年共计20000元仍未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刘某辩称,认可此笔钱款,因身体不好,暂时没有能力支付。
  原告吴某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依法提交证据:
  证据一、离婚协议书复印件1份,证明男方需支付40000元,已给付20000元,尚欠20000元。被告刘某对该证据无异议。经本院核实,该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证据二、虎林市人民法院(2021)0381民初846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已给2019年和2020年的20000元,现在起诉的是2021年和2022年的20000元。被告刘某对该证据无异议。经本院核实,该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被告刘某围绕抗辩主张向本院依法提交证据:
  证据一、北大荒集团牡丹江医院诊断书、出院通知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告身体不好,不能干重体力劳动,没有能力给付原告20000元,且有6岁孩子需要抚养,原告未给付过抚养费。原告吴某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被告没有丧失劳动能力,可以挣钱,有偿还能力。经本院核实,该证据来源合法,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吴某、刘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19年1月7日在虎林市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约定:男方需支付给女方现金40000元,每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10000元,连续支付4年。因刘某未按离婚协议约定给付2019年、2020年的20000元,吴某诉至法院,法院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2021)0381民初846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某20000元。现吴某因刘某未按离婚协议约定给付2021年、2022年的
  20000元,再次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吴某、刘某自愿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确认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刘某应按离婚协议约定给付吴某2021年、2022年的每年10000元,共计20000元,故本院对吴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吴某2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判员 于菲菲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崔恩鑫


法律依据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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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0381民初300


当事人  原告: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
  被告:刘某。
审理经过  原告吴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被告刘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吴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按离婚协议书约定给付2021年至2022年的2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7日,原、被告双方协议离婚,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同日,在虎林市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现离婚协议已生效。离婚协议书第一条第2款约定:“男方需支付给女方现金肆万元整,每年12月30日一次性支付壹万元,连续支付四年为止。”时至今日,2021年及2022年共计20000元仍未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刘某辩称,认可此笔钱款,因身体不好,暂时没有能力支付。
  原告吴某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依法提交证据:
  证据一、离婚协议书复印件1份,证明男方需支付40000元,已给付20000元,尚欠20000元。被告刘某对该证据无异议。经本院核实,该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证据二、虎林市人民法院(2021)0381民初846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已给2019年和2020年的20000元,现在起诉的是2021年和2022年的20000元。被告刘某对该证据无异议。经本院核实,该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被告刘某围绕抗辩主张向本院依法提交证据:
  证据一、北大荒集团牡丹江医院诊断书、出院通知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告身体不好,不能干重体力劳动,没有能力给付原告20000元,且有6岁孩子需要抚养,原告未给付过抚养费。原告吴某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被告没有丧失劳动能力,可以挣钱,有偿还能力。经本院核实,该证据来源合法,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吴某、刘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19年1月7日在虎林市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约定:男方需支付给女方现金40000元,每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10000元,连续支付4年。因刘某未按离婚协议约定给付2019年、2020年的20000元,吴某诉至法院,法院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2021)0381民初846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某20000元。现吴某因刘某未按离婚协议约定给付2021年、2022年的
  20000元,再次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吴某、刘某自愿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确认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刘某应按离婚协议约定给付吴某2021年、2022年的每年10000元,共计20000元,故本院对吴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吴某2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判员 于菲菲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崔恩鑫


法律依据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