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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1、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31 10:26:34 251

谢某1、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谢某1、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783民初2134


当事人  原告:谢某1(曾用名谢某)。公民身份号码:37xxx88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伟,山东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公民身份号码37xxx9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原告谢雨宏与被告王宝民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谢雨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谢雨宏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房 艳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