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与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谢某与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5民初5845号
当事人 原告:谢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皓,北京市中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虹波,北京市中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某,北京兴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雨杉。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现谢某申请撤诉。经审查,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谢某撤诉。
落款
审判员 万 盈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陈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