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某、耿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邢某、耿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鲁1302民初2110号
当事人 原告:邢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华,山东上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春堂,山东上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耿某。
审理经过 原告邢某与被告耿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某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王凤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耿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邢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履行双方的离婚协议关于财产的处理约定,协助办理本田汽车XRV(鲁Q7××某某)的车辆过户手续,变更登记到我的名下;2、被告向我支付离婚时约定的补偿款20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7月19日,我与被告离婚,双方对财产作了如下协议:本田XRV(鲁Q7××某某)归女方所有,车贷由男方承担,男方有义务协助女方办理过户手续。离婚时双方同时又作了离婚补偿款约定,被告承诺于2022年12月31日前给付我补偿款20000元。离婚后我于本月多次联系被告,要求其履行离婚协议的义务,将车辆协助过户到我的名下,及时提供各项车辆手续并积极配合.但被告拒不接受。我也多次向被告催要离婚时承诺的20000元补偿费,被告仍拒付。综上事实,具状人认为,我与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各方均应履行各自义务,被告不主动配合履行,致使我的权益受到侵害,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耿某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7月19日,原告邢某与被告耿某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财产处理”中约定:“本田XRV(鲁Q7××某某)归女方所有,车贷由男方承担,男方有义务协助女方办理过户手续”。2022年7月19日,被告耿某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如下:“欠条欠款人:耿某身份证号:37xxx19被欠款人:邢某身份证号:37xxx08××××欠款事由:因离婚耿某给予邢某补偿,欠邢某两万元整。双方约定2022年之前必须还清欠款。还款时间:2022年12月31日如逾期支付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欠款人联系电话:135××某某某某某某被告欠款人联系电话:150××某某某某某某.7.19”。双方离婚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办理案涉案本田汽车XRV(鲁Q7××某某)的车辆过户手续,变更登记到原告的名下并支付离婚时约定的补偿款20000元的事宜,被告未予协助办理,未支付补偿款,原告于2023年1月17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办理涉案本田汽车XRV(鲁Q7××某某)的车辆过户手续,变更登记到原告的名下并支付离婚时约定的补偿款20000元。
另查明,鲁Q7××某某号车辆登记在被告耿某名下,现由原告占有使用,该车辆贷款已于2022年9月25日结清,已具备过户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根据原告陈述、离婚协议书、欠条及法庭调查予以认定,相关证据材料均已收集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7年7月19日,原告邢某与耿某因夫妻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财产处理”中约定:“本田XRV(鲁Q7××某某)归女方所有,车贷由男方承担,男方有义务协助女方办理过户手续”,被告为原告出具20000元欠条,作为补偿。上述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原告邢某与耿某双方离婚后,原告要求被告办理案涉车辆过户登记,并支付补偿款事宜,被告未予协助办理,未支付赔偿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确认双方离婚协议中“财产处理”部分的法律效力,并判令被告支付赔偿20000元的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离婚协议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耿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邢某,将鲁Q7××某某号车辆过户至原告邢某名下;
二、被告耿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邢某离婚补偿款2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被告耿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判员 孙 晓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彦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