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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8-31 10:28:03 277

徐某、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某、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0922民初324


当事人  原告: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高,阜宁县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方某。
审理经过  原告徐某与被告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方某支付徐某所欠补偿款70000元及利息(从2020年1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8日,徐某与方某在滨海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第四条约定,由方某补偿徐某180000元,于2019年10月30日前归还30000元,2020年1月20日、5月30日、10月30日前各归还50000元。事后,方某仅归还110000元,尚欠70000元虽经徐某多次追要仍拖延未归还。
被告辩称  被告方某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年××月××徐某与方某登记结婚。2019年10月8日,双方在滨海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二、婚后未育小孩,无小孩抚育纠纷。三、双方共同财产:轿车一辆在女方名下,该车辆归男方所有,女方在办理离婚后男方支付完补偿款时协助男方过户至男方名下,该车至2019年10月3日差欠车贷238155元,该车贷由男方负责偿还。四、男方补偿女方现金180000元,此款分四期还清,2019年10月30日还30000元,2020年1月20日前还50000元,2020年5月30日还50000元,2020年10月30日还50000元。五、其他双方无争议。”协议签订后,方某自2019年12月1日至2022年8月15日期间向徐某转账以及委托他人支付合计110000元,剩余款项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有《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离婚协议是包含婚姻解除、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有机整体。本案中,徐某与方某自愿签订《离婚协议书》,不违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第四项明确约定方某向徐某支付补偿款,方某未按约履行给付义务,其行为已违背协议约定,故徐某要求方某给付尚欠7000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方某迟延履行付款义务,给徐某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结合双方约定的给付期限,徐某主张的利息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方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应视为放弃答辩、举证和对徐某提供的证据与所作的陈述进行质证与抗辩的权利,应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方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徐某70000元并承担利息(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65%计算)。
  如果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于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1698元,减半收取849元,由被告方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 判 员 郁光华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鞠燕华
书 记 员 于爱民


附法律依据附录法律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四十三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