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one: 13911340904 Email: donghai.liu@vip.163.com

杨某、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31 10:28:52 273

杨某、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某、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681民初1514


当事人  原告: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游星,浙江月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初,浙江月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与被告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杨某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马程琳
二O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郑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