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某、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681民初1514号
当事人 原告: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游星,浙江月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初,浙江月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与被告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杨某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马程琳
二O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郑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