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1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姚某1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281民初1415号
当事人 原告:姚某1。
被告:王某。
第三人:曲某。
第三人:姚某2。
审理经过 原告姚某1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姚某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姚某1负担。
落款
审判员 栾 雪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徐铖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