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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1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31 10:30:09 265

姚某1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姚某1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281民初1415


当事人  原告:姚某1。
  被告:王某。
  第三人:曲某。
  第三人:姚某2。
审理经过  原告姚某1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姚某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姚某1负担。
落款


审判员 栾 雪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徐铖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