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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接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8-31 10:30:35 247

张某、接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接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0621民初255


当事人  原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平,吉林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琬茹,吉林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接某。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与被告接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10万元欠款;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7月18日在抚松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后因感情破裂于2021年10月11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约定:“男方应在2年之内支付给女方10万元,离婚后男方应先支付给女方2万元,剩下的8万元2年之内给清,如两年之内男方卖房,必须先将房款支付给女方8万元。”因被告从签署离婚协议书至今一直未支付抚养费以及10万元欠款。现被告已将房屋出售。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抚养费及10万元欠款,被告一直拒绝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接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7月18日在抚松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2021年10月11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约定:“位于松江河镇双鹏小区2号楼11号门市归男方所有”;第三条约定:“男方应在2年之内支付给女方10万元,离婚后男方应先支付给女方2万元,剩下的8万元2年之内给清,如两年之内男方卖房,必须先将房款支付给女方8万元。”接某于2023年1月12日与李佳鹏签订了松江河镇双鹏小区2号楼11号门市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于2023年2月3日办理过户手续。离婚协议约定的10万元未给付张某。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离婚协议书、房屋买卖合同、完税证明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结合查明的事实及双方的诉辩主张,本院对原告的各项诉讼主张评判如下:协议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之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因此,双方应遵守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约定,现涉案房屋已卖出,被告接某应履行离婚协议约定,支付女方共计10万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接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张某人民币共计100,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00元,由接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判员 崔黎黎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于晓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