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5民初30107号
当事人 原告:赵某。
被告:李某。
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赵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赵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赵 茉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傅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