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与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某与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1381民初3664号
当事人 原告:郑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立臣,辽宁龙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某2。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文,辽宁合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郑某与被告孟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立案后,原告郑某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孟繁日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某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胡雪崟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王雨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