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one: 13911340904 Email: donghai.liu@vip.163.com

郑某与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31 10:33:06 262

郑某与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某与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1381民初3664


当事人  原告:郑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立臣,辽宁龙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某2。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文,辽宁合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郑某与被告孟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立案后,原告郑某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孟繁日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某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胡雪崟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王雨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