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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与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31 10:35:52 255

常某与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常某与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05民初2588


当事人  原告:常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俊,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敬国,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和军,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常某与被告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作出(2023)0105民初2588财产保全民事裁定。被告吴某不服,于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被告吴某复议称,其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形,故请求解除对其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提起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吴某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落款


审 判 长 徐叶芳
人民陪审员 陈滇花
人民陪审员 徐葆红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陈 立
书 记 员 陈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