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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聂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8-31 10:36:12 244

董某、聂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董某、聂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0403民初173


当事人  原告:董某。
  被告:聂某。
审理经过  原告董某与被告聂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被告聂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董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原告债务110,492.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项及理由:原、被告双方原为夫妻关系,于2020年10月21日,双方协议离婚,其中离婚协议第三项约定共同债务双方各承担一半,被告应承担的份额及支付方式均已进行约定。原、被告双方离婚后,被告未按协议约定的承诺履行其还款义务,且协商无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聂某辩称,离婚协议、欠条均是本人所签,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威胁、欺诈行为,但没有能力偿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20年10月21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第三项约定夫妻共同债务308,385元双方各负担154,192.5元;其中欠被告亲属43,700元由被告直接偿还,被告尚应承担债务110,492.5元,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被告于2020年10月21日给原告出据欠款110,492元欠条。并保证在每月月末支付给原告不少于1000元,如被告薪水提高后同意每月偿还2000元直至全部偿还为止。如被告违反该条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全部债务,并要求被告在每年的12月份以110,492.50元作为本金按月利1%计算利息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并保证在2029年1月1日前将债务全部偿还给原告。现被告已偿还原告23,000元,尚欠87,492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被告尚欠原告87,492元及利息应予偿还。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87,492元及利息应予支持。综合考量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的内容及被告偿还能力,被告应按离婚协议约定每月偿还1000元,并按离婚协议约定按月利1%给付利息,于2029年1月1日前还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聂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当月起,每月偿还欠款1000元,并按月1%给付欠款利息给原告董某,至2029年1月1日前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聂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落款


审判员 陈明伟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