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杜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425民初804号
当事人 原告(反诉被告):杜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治国,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保山,上海顺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杜某诉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2023年3月5日,被告李某对原告杜某提出反诉。2023年3月20日,李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李某自愿申请撤回反诉,系李某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李某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李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谢景忠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谢雨芮